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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金融機構出國人員於返國後應即報部備查,並於三個月內提出考察或研習
心得報告,由該服務機構轉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