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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出國人員,經本部核轉外交部發給護照後;應於三個月內出國,非經
本部核准不得延期出國。
左列申請出國人員,經由其服務機構出具保證,得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多
次出入境證:
一、經核准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其副總經理級以上職員。
二、金融機構國外部負責重要國際業務之主管人員。
三、 金融機構國外分支機構襄理級以上之職員
四、外商銀行及保險業負責國際業務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