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應逐案詳敘具體接洽業務或考察計畫或研習項目
、出國地點、日程,並檢具邀請文件或證明,函請本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