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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派員出國之機構及出國人員,均應具結,聲明申請書所列全部內容及
所附證件均屬員在,如有虛偽或違反上述各項規定情事,除依法另負刑事
責任外,並視情節之輕重停止接受該機構一至二年派員出國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