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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金融業依本法接受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得酌收費用
,惟以具體反映受理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之成本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