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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單一客戶之授信,應與其所屬銀行其他各營業單位授信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本國銀行:對單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百分之三,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百分之一;對單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百分之五。
二、外國銀行:對單一自然人或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百分之二十五。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授信及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受前項規定比率之限制。但不得超過總行之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