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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
二、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銀行於報經董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於報經總行或區域中心同意後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