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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理事會或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信用合作社有受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指派臨時管理人,代行理事主席、理事會及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信用合作社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