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信用合作社之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通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並應報請派員指導監督。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七日前將選舉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選舉人。社員代表選舉並應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