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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分別推選理事、監事至少五人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應不分專業或一般資格之候選人,按其登記順序審查資格,並確定是否具專業資格,且該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資格審查委員如其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為候選人,應於審查該候選人資格時自行迴避。
信用合作社應將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候選人,其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准限期申請複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