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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於押匯銀行或託收銀行為外商銀行在大陸地
區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或其海外分支機構時,得接受其逕寄有關單據
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