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指定銀行收到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
機構所開信用狀,得通知臺灣地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