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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所稱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第二十四條所稱資本不限於實收資本外,其餘指實收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於收足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本全額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