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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得向商業銀行訂定融資契約,以備作資金周轉調度之用,
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融資總額以不超過其淨值六倍為限。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