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申請營業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時,除應繳納註冊費及執照費
外,並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股東姓名、籍貫、住址清冊。
二、股東已繳資本數額清冊。
三、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議紀議。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五、重要職員姓名、籍貫、學經歷及住址清冊。
六、驗貨證明及監察人報告書。
前項第五款所稱重要職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一級業務主管人員,其
任免調遷,應隨時報請財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