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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工商企業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應收票據」申請貼現者,應就其提作
副擔保之應收客帳開列清單,隨附所收遠期票據,送由銀行於貸款核定後
,委託保管託收,在貸款未償清前,銀行對其委託保管託收票據,得於票
載到期日逕行提示,並得於收妥後扣抵其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