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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信用合作社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經核准設立分社時亦同。
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本法施行前,未申請營業執照者,應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