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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票券商除代銷及經紀外,不得買賣及持有左列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但
經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及銀行發行
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在此限。
一、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票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
二、票券商之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