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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票券,係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左列票券:
一、國庫券。
二、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三、本票或匯票。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前項所稱本票或匯票,係指依法登記之公司與政府事業機構所發行之左列
票據:
一、基於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承兌匯票,經受款
人背書者。
二、為籌集資金而發行之左列本票:
(一) 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本票。
(二) 股票上市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額度之承諾所
發行之本票。
(三) 政府事業機構所發生之本票。
(四)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之證券金融事業,所發行之本票
。
(五) 前三目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
額度之承諾,所發行面額逾新台幣一仟萬元之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