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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記載項目之變更程序,準用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
十九條之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核發及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之執照費,準用本法第
六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