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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
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驗資證明書。
四、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發起人會議紀錄。
七、股東名冊
八、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報告書。
十、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一、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提出之文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