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財政部得撤
銷其許可。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變更
者,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
二、發起人經宣告禁治產者。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各目情事之
一者。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財政部核准。但
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