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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辦理情形 (含筆數及金
額等) 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