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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申請書及董(理)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檢具總行或區域總行授權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設置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一):
一、預定設置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二、設置之理由。
三、使用之場所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四、預定設置之場所是否符合第七條有關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金融機構遷移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二):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置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原核准及預定遷入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三、遷移之理由。
四、預定遷入之場所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五、預定遷入之場所是否符合第七條有關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六、遷移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金融機構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三):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置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預定裁撤之場所地址與其原使用單位名稱及用途。
三、裁撤之理由。
四、裁撤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