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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接管人對受接管金融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財政部核
准:
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四、與其他銀行合併。
五、營業行為以外之財產處分。
六、重大權利之拋棄、讓與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