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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銀行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三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有上述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銀行之發起人。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