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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部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查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