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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四條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申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法院為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應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