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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過渡銀行依第三十條規定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於申請對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並免繳納登記規費;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取得土地者名下;要保機構依前條規定概括承受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時,亦同。但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該項土地由過渡銀行再移轉或承受過渡銀行之要保機構再移轉時,其歷次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