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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資產配置得以全權委託方式為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辦理前項業務,其總行應先經金管會許可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