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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0 條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