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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