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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範圍,以國內外科技事業、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
及國內一般製造業為限。但對於國內一般製造業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創業
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科技事業之範圍如左:
一、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
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及高級感
測等十二項工業。
二、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科學工業。
三、符合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訂定之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會同
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科技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