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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國銀行經許可設立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
,其經許可增設之每一分行應增撥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之營業所用資金,
並由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或財政部所指定之分行集中列帳。
外國銀行擬增加匯入營業所用資金,應事先報經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准。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外國銀行專撥營業所用資金未達第一項規定最低標準者
,應於財政部指定期限內訂定調整計畫報財政部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