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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外國銀行申請許可設立分行、增設分行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程序及
應備書表,由財政部另定之。
外國銀行有第二條第二項情形,擬申請許可設立分行者,其申請應於合併
生效日三個月之前,向財政部提出。但有特殊事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