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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國金融主管機關依據其與中華民國政府財政部之協議,特案核准中華民
國銀行在該國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者,該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所推薦之
該國銀行申請許可來華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財政部得依第二條第一
項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條件從寬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