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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及保證業務,應以申請人之信用狀況,資金用途,及其
到期償兌能力為審核基礎,其與申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訂定
之。
前項承兌或保證契約,得參酌申請人之實際業務需要,約定最高承兌或保
證額度,准由申請人循環運用,不必逐筆申請,但承辦銀行亦得隨時派員
查閱申請人之帳冊或請求其提供有關資料,如申請人違反約定,或承辦銀
行基於業務上之正當理由,仍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受原定額度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