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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票據餘白不敷記載時,得黏單延長之。
黏單後第一記載人,應於騎縫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