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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政部核准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應發給核准結匯通知書,憑以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此項文件結匯期限,自發文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但情形特殊仍須展期者,得由原申請機關檢附原發文件,逕向財政部申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