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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其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有條約或協定者,從其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二、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
三、軍政機關進口外匯、匯出款項與借款之審核及發證。
四、與中央銀行或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有關外匯事項之聯繫及配合。
五、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裁決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外匯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