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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戰前活期存款之餘額截至本條例公布之日尚未清償者,其利息應照前條規定分別折半計算。但在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以後續有收付者,其利息仍照原約計算,不得援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