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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銀行對全國金融機構總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分支單位則視
情況需要不定期檢查。其檢查報告,應以一份送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