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放款總額,以不超過該單位當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七十五為原
則,必要時,得由省市財政廳局視其實際情形報准財政部核備後酌予增減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