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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信用合作社票據交換差出之金額,最遲應於交換之翌日中午前悉數補足。
如在同一年度內違反上項規定達三次或雖未達三次而未能補足之金額已達
該合作社前五日存款平均餘額百分之二十者,應停止其票據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