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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前二條現任及當選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一、本準則修正後發生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情事之一或在本社各
種貸款或保證貸款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紀錄情事者。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有關股
金及存款積數之限額規定,未於本準則修正後六個月內調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