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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底前辦理改選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之信用合作社
,其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適用本準則第三條第五款、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積極資格得依本準則修正前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
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