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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信用合作社個人社員應以符合合作社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並以
局住於合作社業務區域內有正當職業者為限。
現任銀行、合會、保險暨其他金融機構服務人員,不得為信用合作社之發
起人或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副理或職員。
信用合作社社員以加入一社為限,入社時應查明其有無跨社情事,並於社
員名冊上註明身份證字號,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