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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合併、變更、撤銷及解散,在省應由縣市政府呈經省
財政廳核轉,在直轄市應由財政局呈報財政部核准,並由財政部辦理設立
、解散登記,核發設立登記證。
本辦法公佈前已核准成立之兼營信用合作社,應鼓勵其改組為專營信用合
作社,或將其信用業務與其他專營信用合作社合併,或清理結束信用部業
務。第一項之設立標準及第二項之改組、合併或清理程序,由財政部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