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前條所稱之處分依左列之規定:
一、取銷各類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依銀行法規定處以罰鍰。
三、命令限期整頓。
四、命令改選理監事,處分或更換經理人或職員。
五、暫停或停止票據交換。
六、停止部份業務或一定期間之營業。
七、勒令停業清理或合併。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由省財政廳直轄市財政局逕行處理,呈報財政部備查
,第五款至第七款應呈由財政部處理。
理監事或經理人涉嫌侵佔背信或其他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法院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