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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對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及業務之輔導,由臺灣省合作
金庫辦理,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規定之。